發布日期:2022-04-18 點擊率:53
德國冶金工業工會的第一主席Detlef Wetzel存在這樣的質疑:如何處理由于缺乏認識而使機器遭到破壞的問題。他認為:“假如繁重單調且令人厭倦的作業由機器和機器人取代,由此將廢除這類作業的話是好事,但如果會由此附帶出現新的、復合型要求嚴苛的業務領域的話,那么參與作業工作人員的自由度便會因此變得更大。”關于社會合作和參與決定的法規是共同組成技術進步的基礎,“企業和參與作業的一方均要堅決履行這些法規。” 德國冶金工業工會目前還沒有找到在一個框架內引導保護勞資協議和智能化工廠的基石,而這在一個具有“大數據”特點的環境中越來越具有重要的意義。德國冶金工業工會副主席J?rg Hofmann認為,無論如何人們現在要將“迄今為止已在實體經濟中表現突出的試驗性和幻象類的對勞資協議和智能化工廠研究成果的落實工作向前推進。”
圖1 在對生產制造中引入輔助機器人時所采取的參與性的企業理念。照片中就是Bosch公司研制的Apas 系統,該系統原則上符合企業的客觀利益
引入先進的人機協作系統技術設備時必須要及時告知企業工會委員會
德國企業法(BetrVG)§90和§91中規定,在引入先進的人機協作系統時企業工會委員有知悉、咨詢和參與決定權。參與作業的一方對計劃引入先進的人機協作系統以及對工位構成、工作流程和工作環境方面采取的措施有知悉、咨詢方面予以協作的權力,工作流程和工作環境的規定在德國企業法(BetrVG)(§90第一和第二章節)中有述,而對工位、工作流程或是工作環境作出修正性改變時,雇員一方對所采取的措施有給予知悉、咨詢方面協作的權力(德國企業法(BetrVG)§91第一和第二段)。
按照德國企業法(BetrVG)§90,雇主有與企業工會委員會一同向雇員一方咨詢計劃采取措施及其對雇員產生影響的權力義務,且知悉和咨詢必須是如法規所規定的那樣是“及時的”。通常計劃前期階段(德國企業法1991年12月11日發布版本7 ABR 16/19中規定)要通過各種不同的途徑檢驗所設定目標的實現狀況,還必須要考慮到企業工會委員會的建議和意見。否則,企業工會委員會有權向勞工法庭提交附帶有罰款義務的提案。(見德國企業法§121)。
當雇員明顯有悖于對符合人權的勞動認識而作出改變工位構成、工作流程和工作環境或是以特別的方式對工位、工作流程和工作環境產生負擔時,按照德國企業法§91的規定,企業工會委員會始終可要求其作出糾正。例如一名工人必須與一個機器人共同實施安裝作業,且該機器人不是按照工人的工作節拍作業,而是按照一個程序化的節拍進行作業,這種情況下所存在著的壓力。
圖2 德國冶金工業工會的第一主席Detlef Wetzel說:“對企業及其員工來說,共同塑造引入輔助機器人的基礎是社會合作和共同參與決定。”
如果在生產中應借助于錄像技術對工位進行監控,企業工會委員會同樣也要參與決定(德國企業法(BetrVG)§87)。在勞工法庭依據德國企業法(BetrVG)§87已經作出裁決后,如果所涉及到的設備客觀上是適用的,但是雇主完全沒有這樣的意圖,也必須查明并儲存雇員所提供的設備性能和功率的數據。在具體的情況下,這可能就是一臺“自己”操縱的用于及時識別企業生產流程中的故障相機,或是出自安全作業的考慮安裝在一個工位上的相機。
除此之外,在實行錄像監控時還必須遵照聯邦德國數據保護法規的有關規定。在此, Wuppertal(烏伯塔爾市)的勞動法專業律師Oliver Teubler警告說:“違背雇員意志的錄像監控會使雇主為此付出高昂代價。”在嚴重的違反勞動法的情況下,如未經許可繼續使用來自錄像監控系統的數據,則存在著付出令人痛心的高昂罰款風險。
參與理念可改善工作人員的認同感
此外,在設置人機工位方面,企業工會委員會的進一步權利涉及到知悉企業勞動和環境保護方面的所有事物(見德國企業法§80第2章節),企業醫生和勞動安全方面的專業人員(見德國企業法§9第1章節和第2章節)對此有知悉權并對勞動和健康保護的附加措施(見德國企業法§88第1款、§80第1章節第9款和§21第4章節關于危險材料的規定)有建議權。
但是,不僅僅是從法律觀點出發要求企業工會委員會盡可能早地結合到企業改變設備的項目中。據自主技術項目(“Autonomik”)專家的預測,透明且公正的工作人員參與決定的方法提高了工作人員對工位革新的認同感。為此建議在進行引入新技術和新作業組織形式時引入一個參與性的企業理念。
下一篇: PLC、DCS、FCS三大控
上一篇: 索爾維全系列Solef?PV