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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布日期:2022-04-17 點擊率:40
新《產品安全法》執行EC 765/2008指令規定的要求,但不改變原《設備及產品安全法》中定義的產品安全途徑。新法更明確規定了作為進口商和零售商的經濟運營商的責任。應特別注意的是,該法增加了要求進口商和零售商/經銷商檢查產品已正確標記GS標識這項新規定。 《產品安全法》增加了頒發及取消GS證書的透明度,因該法要求所有GS認證機構公布已簽發的GS證書名單(白名單)及已撤銷的GS證書的名單(黑名單),如濫用GS標識。 新法顯著加重了對不正當行為的處罰,并強調了經濟運營商應注意的形式問題,如標識制作、使用說明書等,以及產品設計方面的問題。《產品安全法》對GS標識及CE標識的國家規定均適用并于2011年12月1日起生效。 《產品安全法》對《設備及產品安全法》作了大量補充。對于生產商的要求基本上并未改變。 《產品安全法》幾乎適用于所有產品,但醫療設備和食品等特殊領域除外。該法將許多歐洲CE指令貫徹到德國法律中。除了統一指令管制的領域外,對于統一指令管制領域外的產品,如商戶用于再加工的零部件及配件等,《產品安全法》也進行了規定。 生產商、進口商及零售商(經銷商)方面的主要變動: 歐洲指令中關于產品生產商/進口商及零售商產品的其他規定,在《產品安全法》的相應章節中均有規定。 《產品安全法》確定了新的罰款規定,如對缺少德文說明書及消費品上缺少規格說明或標簽的罰款,提高了罰款標準以杜絕濫用及達到持久的效果。如違反規定可被處以10,000歐元的罰款;某些條件下,如無相應證書使用GS標識,罰款將高達100,000歐元。 如在沒有相應GS證書的情況下持續且重復使用GS標識或刊登廣告,罰款規定將同樣持續。這種情況下,按立法機關的處罰規定可判處罰金或監禁一年。
(1)核實生產出來的消費品是否與原設計相符;
(2)核實是否獲準使用GS標識且是否具有相對應的證書;
(3)對已獲GS標識的產品,進口商應在進口前檢查相應證書的有效性并記錄生效日期、GS標識頒證機構以及證書編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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